2023年2月15日,韓國雇傭勞動部正式發(fā)布修訂版《化學物質的分類、標識及MSDS相關標準》(雇傭勞動部公告第2023-9號),對前序雇傭勞動部公告第2020-130號進行更新,新法規(guī)標準于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生效。
自《職業(yè)安全和健康法案》修訂(2019年1月15日公布)后,開始實施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(MSDS)制度」(2021年1月16日)。在制度執(zhí)行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問題,因此此次修訂特對“制造”的定義進行更新及相關義務進行明確:
? 以貼牌生產形式委托他人制造或生產化學物質或混合物時,委托人或受委托人都可以自行提交MSDS或申請CBI。
? 在委托人提交MSDS或申請CBI時,明確規(guī)定需將已完成合規(guī)義務結果提供給受委托人,比如MSDS編號、CBI編號和有效期等。
第2條 第1款 第3項:
3、“制造”指下列各款之一。
? 以直接使用、轉讓或供應為目的生產、加工或混合化學物質或混合物
? 以直接使用、轉讓或供應為目的直接設定(性能/功能、原料成分等)化學物質或混合物,并委托其他廠商以自己的名義生產
新增第13條 第4款如下:
? 第2條 第1項 第3款 第2點規(guī)定的委托人提交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申請商業(yè)機密批準并被告知結果的,應將提交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(MSDS)或通知商業(yè)機密(CBI)批準結果提供給受委托人。
新/舊條目對比圖
(圖片來源:(部分修訂)化學物質的分類、標識及MSDS相關標準)
本次標準更新重點針對于韓國境內制造商或第三方生產機構,即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都被定義為制造商可以進行化學品MSDS提交或CBI申請,旨在進一步明確MSDS制作和提交的主體,鞏固MSDS提交和CBI申請的結果的傳遞。
同時,也標志著MSDS法規(guī)編制信息已更新到雇傭勞動部公告第2023-9號。目前韓國官方已要求,在進行MSDS提交和CBI申請時應當提供按照最新標準編寫的MSDS。
再次強調,請目標以韓國為市場的企業(yè)務必按照最新的雇傭勞動部公告第2023-9號編寫MSDS,對于已經在韓國市場上流通的按照前序法規(guī)文件編寫MSDS的化學品,也請及時更新MSDS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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