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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提議修訂REACH附錄XVII增加有關合成聚合物微顆粒的限用

2022-10-10 14:27:31 點擊次數(shù):

2022年8月,歐盟委員會提議在REACH法規(guī)(EC) No 1907/2006附錄XVII中增加一個新的限制項,以限制化妝品、洗滌劑、蠟、拋光劑、空氣護理產品、醫(yī)療器械、農業(yè)和園藝產品、人工運動(場所)表面的顆粒填充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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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


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)被定義為:固體聚合物,其(1)包含在顆粒中,且至少占這些顆粒的1% (以重量計),或(2)在顆粒上形成連續(xù)的表面涂層,且這些顆粒中至少1%(以重量計)滿足以下任一條件:


  1. 顆粒的所有尺寸均≤ 5 mm;

  2. 顆粒的長度≤ 15 mm,其長徑比>3。

  3. 但以下聚合物不落入合成聚合物微顆粒的定義:

  4. 自然界中發(fā)生的聚合過程產生的聚合物,且這些聚合物不是化學改性的物質;

  5. 根據(jù)附錄,證明可降解的聚合物;

  6. 根據(jù)附錄,證明溶解度大于2 g/L的聚合物;

  7. 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。


限制


根據(jù)提議的法規(guī),合成聚合物微顆粒不得作為物質投放市場,不得在混合物中濃度 ≥ 0.01%(以重量計)投放市場,當其為了賦予混合物受歡迎的特性,用于:


  1. 香水封裝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的6年后);

  2. 需要沖洗的產品(化妝品法規(guī)(EC) No 1223/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(1)(a)點中定義的需要沖洗的產品,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(a)點或含有用作磨料(即去角質,拋光或清潔)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“微珠”)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的4年后));

  3. (i) 唇部產品(化妝品法規(guī)(EC) No 1223/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(1)(e)點中定義的唇部產品,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(a)或(b)點或含有微珠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12年后));
    (ii) 指甲產品(化妝品法規(guī)(EC) No 1223/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(1)(g)點中定義的指甲產品,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(a)或(b)點或含有微珠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12年后);
    (iii) 化妝品(化妝品法規(guī)(EC) No 1223/2009范圍內的化妝品,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(a)或(b)點或含有微珠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12年后);

  4. 駐留類產品(化妝品法規(guī)(EC) No 1223/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(1)(b)點中定義的駐留類產品,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第(a)或(c)點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6年后));

  5. (i) 洗滌劑(洗滌劑法規(guī)(EC) No 648/2004第2(1)條所定義的洗滌劑,除非這些產品屬于本段第(a)點或含有微珠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5年后));
    (ii) 蠟、拋光劑、空氣護理產品(除非這些產品屬于本段第(a)點或含有微珠(自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5年后));

  6. 醫(yī)療器械(在醫(yī)療器械法規(guī)(EU) 2017/745的范圍內的醫(yī)療器械,除非這些器械含有微珠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6年后));

  7. 肥料產品(法規(guī)(EU) 2019/1009第2條第(1)點所定義的肥料產品,但不落入該法規(guī)的范圍(自本修訂條例生效之日起5年后));

  8. 植物保護產品、生物殺滅產品(法規(guī)(EC) No 1107/2009第2(1)條所指的植物保護產品,以及法規(guī)(EU) 528/2012第3(1)條第(a)點中定義的生物殺滅產品(在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8年后));

  9. 農業(yè)和園藝產品(第(g)或(h)點未涵蓋的農業(yè)和園藝產品(自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5年后));

  10. 用于人工運動(場所)表面的顆粒填充物(自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6年后)。



標簽要求


對于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唇部產品、指甲產品和化妝品應包含以下標簽(自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8年后,直至本修訂法規(guī)生效之日起12年后):


“This product contains microplastics.”(“本產品含有微塑料。”)


文本應為清晰、易讀和不可磨滅的,標在標簽、包裝、安全數(shù)據(jù)表(SDS)或包裝隨附單張上。



豁免

上述要求不適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顆粒:


  1. 已通過技術手段,防止所含有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在預期最終用途期間,按照使用說明使用時,向環(huán)境釋放;

  2. 在預期最終用途期間,合成聚合物微顆粒的物理性質永久改變,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項的范圍;

  3. 在預期最終用途期間永久摻入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。



以上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況及產品:


  1. 用于工業(yè)場所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;

  2. 指令2001/83/EC范圍內的藥品和法規(guī)(EU) 2019/6范圍內的獸藥產品;

  3. 法規(guī)(EU) No 2019/1009范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;

  4. 法規(guī)(EC) No 1333/2008范圍內的食品添加劑;

  5. 體外診斷器械,包括法規(guī)(EU)2017/746范圍內的器械。